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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七八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呂潮澤白文漳陳世雄孫增同林開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七八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

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五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新社鄉○○街八十八號陳主耕所開設之嘉全超市向陳主耕之女陳純萍恫嚇稱:正在結帳之客人為其好友之子,如果敢收錢的話,就放火燒店,使陳純萍心生畏懼,不敢向該客人收錢,其後再由甲○○付帳,翌日凌晨一時二十分許,甲○○駕駛KAS|四四八號機車,持其所有內裝汽油之塑膠寶特瓶,至上址潑灑於現有人所在之嘉全超市○○○○○道,欲預備放火之際,為陳主耕發覺制止,並報警當場逮捕,及扣得甲○○所有保特瓶一個、打火機一個等情,係以上開事實,業經被告坦承有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一時二十分許,駕駛KAS|四四八號機車,持內裝汽油之塑膠寶特瓶,至上址潑灑於現有人所在之嘉全超市○○○○○道之事實不諱,並經被害人陳主耕於偵、審中到庭指述甚詳,且有塑膠寶特瓶、打火機、現場照片及現場圖在卷可證,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以被告所辯伊因喝醉酒一時糊塗,並無放火之意思云云,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詳加指駁。並說明本件被告雖已潑灑汽油於建築物前方之走道上,但尚未著手放火,即為陳主耕發覺制止,應尚在預備程度,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之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五條之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損害於安全之罪。公訴意旨就潑灑汽油部分認係犯同法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放火未遂罪,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損害於安全罪處斷。復查,被告前曾犯妨害自由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確定,並於八十八年十月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因而維持第一審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沒收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扣案之保特瓶、打火機,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查汽油係一易燃性之物品,其予引燃,足以釀成災害,要為被告所能認識,被告對於被害人竟先加恫嚇放火燒店,繼之將汽油潑灑於建築物前方之走道上,足見被告決意為之,則其當已表現放火行為之外觀;其潑灑之汽油,復可隨時引燃,客觀上應已具備燒燬建築物之危險之可能性,亦即已顯現「放火」構成事實之危險,當已達於「著手」放火之實行階段,嗣雖因被害人陳主耕發覺制止,被告由是未及點火,但此既非本於被告一己之意思所中止,而係被制止後之意外障礙致其停止該放火行為之實行,依法被告應仍不能解免所應成立之未遂犯罪責。原判決認被告之行為,尚在預備程度,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等語,惟按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須有放火燒燬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所謂放火,乃指故意使火力傳導於特定之目的物,使其燃燒之意。查本件被告雖已潑灑汽油於建築物前方之走道上,惟即時為被害人陳主耕發現,加以阻止,且依陳主耕於警訊中證稱:「…而打火機是在甲○○的口袋內找到的」(見偵查卷第十頁背面),益見被告尚未着手於點燃等引火之行為,原判決認屬尚在預備階段,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容有誤會,本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林 開 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七八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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