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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四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張淳淙劉介民張春福洪昌宏蔡彩貞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四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續字第一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實係遭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指派其外勤調查人員趙文酆、許期筌,以陷害教唆之方式,要求上訴人將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重製於出售給上揭二員之組裝電腦內,已經該二員到庭供證綦詳,原審就此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不予採納,「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當然違法」。㈡、上揭二員既證稱伊等在訪查上訴人有無違法侵害著作權之時,曾經暗地蒐證錄音等語,然並未提出該錄音證據給檢察官或歷審法院,上訴人因此迭次聲請應命其等提出,以供調查審認,未獲置理,竟僅憑告訴人片面之不利指述,遽行論處上訴人罪刑,誠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惟查: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係屬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無違法可言。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謂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認為有調查之必要性,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基礎者而言。如事實已臻明確,即毋庸為無益之調查,亦無所謂證據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再學理上所稱「陷害教唆」,乃指行為人原不具有犯罪之故意,純因有調查、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所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倘行為人原已具有犯罪之故意或行為,而遭以刑事偵查技術,予以設計引誘,致其暴露犯罪事證,終受逮捕或偵辦,自與上揭「陷害教唆」情形有別,要難認為違法。本件原判決主要係依憑上訴人坦認重製告訴人之著作而出售之自白;趙文酆、許期筌之證言;上訴人經營之公司電腦報價單、送貨單、產品保證書;告訴人之著作權登記證明、宣示書、授權書、著作權證書等證據資料,乃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並比較著作權法及刑法修正前後之規定,改判依最有利於上訴人之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之著作權法與行為時刑法,論處上訴人連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刑。對於上訴人所為伊係受告訴人之外勤調查人員趙文酆、許期筌,假冒學生,一再要求而作為,符合陷害教唆之情形,實原無犯意云云之辯解,則以趙文酆供證:「微軟(公司)有行前教育,要求我們不能主動要求店家(非法)灌製軟體,但可以詢問店家賣的電腦,是否有開機的正常作業系統,……店家說有『世紀帝國Ⅱ』可以灌」,許期筌證稱:「我沒有教唆的必要,我們有去上課,微軟公司有教導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各等語,況依卷附現場查獲照片顯示,店內展示櫃及上訴人辦公室內均有盜拷之光碟片,電腦內並有未經告訴人授權使用之程式檔案與序號檔,因認上訴人所辯,要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是原判決所為事實認定及得心證理由,俱有卷內各證據資料可稽,自形式上觀察,並未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原審既斟酌上揭各項直接、間接證據,予以綜合判斷,事實已臻明確,縱不為其他無益之調查,仍難認有證據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情形存在。上訴意旨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憑己意,指摘其有判決不適用法則、適用法則不當、證據調查職責未盡、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且猶執陳詞,仍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殊難認為已具備合法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

依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蔡 彩 貞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四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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