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七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七九號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第一審數罪併罰定執行刑確定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四五一四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因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只能單獨執行,有鈞院七十二年台非字第四七號判例可參。查本件被告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犯藏匿人犯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又於八十六年間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另於八十七年間違反商業會計法,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訴緝字第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嗣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四三六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二月,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九十六年度執更字第九六號執行卷宗可參。本件裁定其中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既曾經法院裁定與他罪定其應執行刑,依前開判例說明,自不得再與本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七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七二號偽造文書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兩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乃原裁定竟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祇能單獨執行,本院七十二年台非字第四七號著有判例。查本件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犯藏匿人犯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又於八十六年間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下稱台中高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另於八十七年間違反商業會計法,經台中地院九十四年度重訴緝字第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嗣經台中地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四三六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二月(詳如附表一),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中地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九十六年度執更字第九四號執行卷宗可參。本件裁定其中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既曾經法院裁定與他罪定其應執行刑,揆之上開判例意旨,自不得再與本件台中地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七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七二號偽造文書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兩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見附表二),乃原裁定對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未於理由內加以指駁及說明,竟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而此項裁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上訴人提起非常上訴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改判,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定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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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台中地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四三六號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 ┌────────┬───────┬───────┬───────┐ │ 罪 名 │ 藏 匿 人 犯 │ 偽造有價證券 │ 商業會計法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 4月 │有期徒刑3年2月│有 期徒 刑 9月│ ├────────┼───────┼───────┼───────┤ │ 犯 罪 日 期 │86.05~87.05.06│ 86.08.11 │ 87.04 │ ├────────┼───────┼───────┼───────┤ │ 偵 查 機 關 │台中 地檢 87年│台中 地檢 87年│台中 地檢 88年│ │ 年 度 案 號 │偵字 第10940號│偵緝字 第423號│偵字 第19913號│ ├───┬────┼───────┼───────┼───────┤ │ │法 院│ 台 中 地 院 │台 中 高 分 院│ 台 中 地 院 │ │ ├────┼───────┼───────┼───────┤ │最後事│案 號│ 87年度 訴字 │88年度 上訴字 │94年度重訴緝字│ │實 審│ │ 第1546號 │第586號 │第87號 │ │ ├────┼───────┼───────┼───────┤ │ │判決日期│ 87.09.07 │ 89.08.09 │ 94.04.11 │ ├───┼────┼───────┼───────┼───────┤ │ │法 院│ 台 中 地 院 │台 中 高 分 院│ 台 中 地 院 │ │ ├────┼───────┼───────┼───────┤ │ │案 號│ 87年度 訴字 │ 最 高 法 院 │94年度重訴緝字│ │確 定│ │ 第1546號 │ │第87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 87.10.03 │ 91.12.27 │ 94.05.02 │ │ │日 期│ │ │ │ ├───┴────┼───────┼───────┼───────┤ │ │ 台中地檢87年 │ 台中地檢94年 │ 台中地檢94年 │ │ │ 備 註 │ 執字第6625號 │ 執緝字第197號│ 執字第5032號 │ │ │ │ │(92年執字 │ │ │ │ │ │ 第1273號) │ │ │ └────────┴───────┴───────┴───────┘ 附表二、 台中地院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四五一四號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 ┌────────┬───────┬────────┬────────┐ │ 罪 名 │ 偽 造 文 書 │ 商業會計法 │ 偽造文書二罪 │ │ │(已易科完畢)│(已發中監執行)│(已易科完畢) │ ├────────┼───────┼────────┼────────┤ │ 宣 告 刑 │有 期徒 刑 5月│有 期 徒 刑 9月 │ 應 執 行 │ │ │ │ │ 有期徒刑 5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2.05.23 │ 87年04月間 │ 92年8.9月間 │ ├────────┼───────┼────────┼────────┤ │ 偵 查 機 關 │台中地檢93年度│ 台中地檢88年度 │ 苗栗地檢9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 第7333號 │ 偵字 第19913號 │ 偵緝字 第90號 │ ├───┬────┼───────┼────────┼────────┤ │ │法 院│ 台 中 地 院 │ 台 中 地 院 │ 苗 栗 地 院 │ │ ├────┼───────┼────────┼────────┤ │最後事│案 號│ 94年度 訴字 │94年度 重訴緝字 │ 94年度 易字 │ │實 審│ │ 第2317號 │第87號 │ 第572號 │ │ ├────┼───────┼────────┼────────┤ │ │判決日期│ 95.09.20 │ 94.04.11 │ 95.07.25 │ ├───┼────┼───────┼────────┼────────┤ │ │法 院│ 台 中 地 院 │ 台 中 地 院 │ 苗 栗 地 院 │ │ ├────┼───────┼────────┼────────┤ │確 定│案 號│ 94年度 訴字 │ 94年度 重訴緝字│ 94年度 易字 │ │ │ │ 第2317號 │ 第87號 │ 第572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 95.10.23 │ 94.05.02 │ 95.08.17 │ │ │日 期│ │ │ │ ├───┴────┼───────┼────────┼────────┤ │ │台中地檢95年度│台中地檢 94年度 │ 苗栗地檢 95年度│ │ 備 註 │執字 第10768號│執字 第5032號 │ 執字 第1787號 │ └────────┴───────┴────────┴────────┘ 附表三、 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罪 名 │ 偽 造 文 書 │ 偽造文書二罪 │ │ │ (已易科完畢) │ (已易科完畢)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宣 告 刑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九百元折算一日 │ 九百元折算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 92.05.23 │ 92年8.9月間 │ ├────────┼──────────┼───────────┤ │ 偵 查 機 關 │ 台中地檢 93年度 │ 苗栗地檢 9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 偵字 第7333號 │ 偵緝字 第90號 │ ├───┬────┼──────────┼───────────┤ │ │法 院│ 台 中 地 院 │ 苗 栗 地 院 │ │ ├────┼──────────┼───────────┤ │最後事│案 號│ 94年度 訴字 │ 94年度 易字 │ │實 審│ │ 第2317號 │ 第572號 │ │ ├────┼──────────┼───────────┤ │ │判決日期│ 95.09.20 │ 95.07.25 │ ├───┼────┼──────────┼───────────┤ │ │法 院│ 台 中 地 院 │ 苗 栗 地 院 │ │ ├────┼──────────┼───────────┤ │確 定│案 號│ 94年度 訴字 │ 94年度 易字 │ │ │ │ 第2317號 │ 第572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 95.10.23 │ 95.08.17 │ │ │日 期│ │ │ ├───┴────┼──────────┼───────────┤ │ │ 台中地檢 95年度 │ 苗栗地檢 95年度 │ │ 備 註 │ 執字 第10768號 │ 執字 第178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