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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六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洪清江韓金秀林勤純李錦樑陳國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六三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七0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四五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本件第一審判決論處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提起上訴,所提上訴狀僅略謂:協助上訴人戒除毒癮之醫療單位,突然停止辦理戒治專案,致上訴人頓失依靠,在一時無法戒除心癮之情形下,再度施用毒品。以上訴人係屬病患性犯人,並未危害他人,懇請姑念上訴人已有悔意,從輕量刑云云。原判決以其上訴理由並未具體記載第一審判決如何不當或違法,已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具體理由」,即有未合,因而未經言詞辯論,駁回其上訴。已詳敘其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所提上訴書狀雖未敘述具體理由,係屬可以補正之事項,原審審判長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定期先命上訴人補正。乃原審審判長未命上訴人補正,即駁回上訴,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經查:第二審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又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仍未補提理由書者,固應由第一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於第一審法院未命補正,則由第二審法院審判長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惟上訴書狀既已敘述理由,無論所提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仍屬已敘述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均毋庸命補正。原判決說明上訴狀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見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一第一行至第九行),尚無不合。上訴意旨就原判決已明白說明之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並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陳 國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六三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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