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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九0號

公共危險等罪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陳東誥林錦芳洪昌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九0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罪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確定裁定(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三O一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六二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關於減刑之裁定,與刑罰權有無之實體判決有同等效力,於裁定確定後,認為違法,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月十六日生效施行,其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係指於該條例生效施行前(即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前)經通緝,而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動歸案者,不得依該條例之規定減刑而言,至前案在本條例施行前通緝,後案在本條例施行後與前案併案通緝者,後案不合於本條例第五條不得減刑之規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認定被告於九十四年五月五日犯附表編號四之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其犯罪時間雖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然其係通緝到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規定,不得減刑。惟被告前固因犯附表編號三所示詐欺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拒不到案執行,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以彰檢勞執日緝字第一一三九號通緝書發布通緝,然其另犯之附表編號四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部分,則係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彰檢良執日緝字第一三七三號通緝書併案通緝,並非係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通緝,且該罪合於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撥(似為『揆』之誤繕)諸前揭說明,此部分應予減刑,始為適法。原裁定疏未細察,以被告經通緝為由認不得減刑,遽將檢察官本件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悉予駁回,顯有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二、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准予減刑及定執行刑之裁定,因具有與科刑判決同等之效力,於確定後,倘發現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者,固得提起非常上訴救濟之,但如係否准減刑及定執行刑之聲請,此項駁回聲請之裁定,既不生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縱於法令有違,仍無許提起非常上訴之餘地。至其得再為聲請裁定,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斯不待言。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月十六日生效施行,其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係指於該條例生效施行前(即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前)經通緝,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動歸案者,不得依該條例之規定減刑,至前案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通緝,後案在該條例施行後方與前案併案通緝者,後案非在該條例第五條不得減刑之列。本件被告甲○○前犯詐欺罪(前案),經判刑確定,拒不到案執行,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依法通緝,嗣另因本案之公共危險案件(後案,犯罪時間九十四年五月五日)部分,經同上檢察署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併案通緝,有各該訴訟資料在案可稽,足見後案非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通緝,並合於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予減刑,始為適法。原審未察,以被告經通緝為由,認不得減刑,遽行駁回檢察官所為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固非適法。然因不生與科刑判決相同之效力,揆之上揭說明,自無許提起非常上訴,是應認本件非常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九0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罪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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