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0七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陳東誥林錦芳洪昌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0七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九0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五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部分,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二罪)及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於第一審自白認罪,至原審則否認犯行,辯稱:伊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底即離開公司,完全不知本件案情,誤以所起訴者係輕罪,為期早日結案,始為認罪等語,如何不足採信,亦依查證所得指駁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上訴人為「謵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謵裕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於九十五年九至十二月間並未向「菁英電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菁英公司)進貨,亦未銷售貨品予「悅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悅程公司)等多家公司行號(詳如原判決附表所列),竟為謵裕公司逃漏稅捐,而以不詳方法取得菁英公司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二張,虛增謵裕公司之營業稅額,先後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以逃漏謵裕公司應納之營業稅;另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開立不實之謵裕公司統一發票予悅程公司等多家公司行號,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等情。上訴人係基於謵裕公司負責人之身分,犯上開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罪。就此以觀,上訴人如何取得菁英公司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如何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謵裕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該不實會計憑證究竟交付何人?等事項,於判決結果並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原判決縱未加認定說明,亦不得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就此指摘原判決理由不備,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幫助逃漏稅捐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判決論處上訴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刑部分,其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就此部分一併提起上訴,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0七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