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一八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一八六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但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惟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則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及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僅稱:深知悔悟,決心戒毒,母親罹癌、丈夫失業、家人待養、生活困窘,請從輕量刑,准予易科罰金云云。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具體理由」,尚非相當。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已詳敘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徒以原審未裁定命其補正,遽認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逕行駁回上訴,顯屬違法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符合法定第三審上訴要件。其此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本件上訴人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原審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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