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七號

傷害致重傷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陳東誥林錦芳洪昌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七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四0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因與蕭明郎發生行車糾紛,即夥同楊能杰(業經判處共同傷害致重傷罪刑確定)等七、八人分持球棒及在路邊撿拾之木棍,前往蕭明郎所屬、由謝慶祥所營計程車行,與蕭明郎、謝慶祥談判賠償事宜,上訴人一方誤以謝慶祥欲以手機聚眾尋釁,遂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蜂擁而上,共同以棍棒或徒手圍毆謝慶祥,致謝慶祥頭部外傷、右膝擦傷、四肢挫傷及脾臟破裂合併腹腔內血腫,經送醫急救切除全脾臟之重傷害等情,因予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重傷罪刑,已敘明認定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坦承為行車糾紛而率眾持棍棒前往該車行談判,並滋生圍毆謝慶祥致傷等情,惟否認犯罪,辯稱:伊未參與毆打謝慶祥,與出手毆打者之間並無犯意聯絡,又縱認伊應負共同傷害之責,謝慶祥摘除脾臟業已痊癒,亦非重傷害之屬等語,原判決認為均無可採,復依查證所得說明:㈠群體鬥毆無從明確區分究係何人如何出手毆擊對方,惟既係基於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而集體為之,自應就所致對方之傷害,同負全部責任。上訴人既糾眾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圍毆謝慶祥,無論實際有無出手為傷害行為,仍應對所致謝慶祥傷害之結果,負其罪責。㈡依卷附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函示,脾臟為人體最大免疫器官,並具造血、儲血及免疫功能,切除脾臟對人體雖無立即性危害,然缺少脾臟後容易感染,且脾臟於必要時能再發揮其造血功能,故脾臟並非為可有可無器官;另脾臟竇壁孔隙變化可對進入的血液迴流進行控制,對人體循環血流及血細胞進行調節,對血液中外來異物、細菌及衰老血液細胞,竇狀孔隙壁上之巨噬細胞也會進行吞噬及消化之濾血功能。脾臟摘除後,可能對人體免疫力造成影響等情。上訴人經送醫急救摘除脾臟,符合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之重傷定義;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有關脾臟破裂失血已經手術治療痊癒,似無法認定為重大不治或難治傷害之見解,不足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除仍執陳詞為事實方面之爭辯外,並對原判決上開論斷說明,謂有理由不備、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顯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第三審上訴理由。再查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且係裁判上之酌減,屬法院裁量權行使之範疇,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業已說明上訴人無法理性處理車禍糾紛,竟糾眾談判進而鬥毆,欠缺守法觀念,肇致謝慶祥受重傷,綜合其犯罪情狀以觀,殊無可資憫恕之處,而未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要無上訴意旨所指之違法可言。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院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提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資料、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判決書、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不起訴處分書等影本,均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七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重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