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七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陳東誥林錦芳洪昌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七一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五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六0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謂:上訴人原施用安非他命成癮,常有興奮過度、妄想幻聽等症狀,無法睡眠,適因胞兄江建忠就醫,合法取得管制之「FM2」(下稱系爭毒品),上訴人予以勻用,幫助睡眠。嗣兄入監服刑,祇剩四、五顆,上訴人為尋貨源,突發奇想而在網際網路上刊登廣告,記載「FX2十顆1500$貨到付款」。三個月餘後,經警發現,持搜索票查扣得上訴人持有系爭毒品一顆。其實,上訴人刊登廣告,純想藉此知悉市場行情及購買流程,絕非真有販售存心,此由上訴人本身無貨源、無存貨,未遭查出網路通聯紀錄,甚或任何涉及「金流」、「物流」之交易暗語,所載售價,遠比他人之「十顆3300元」為低,顯不合理,即足參證。詎原審既不調查江建忠就醫、取藥資料,以證實上訴人所言一切,已有未盡證據調查職責之違失,竟又將上訴人之單純持有毒品,不當連結為係意圖販賣而持有,論以重罪,罔顧上訴人持有之數量極少,且拒絕買家要約之情事,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云云。惟查: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與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又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認為有調查之必要性,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基礎者而言,若事實業臻明確,自毋庸為無益之查證,並無未盡證據調查職責之違法可言。本件原判決主要係依憑上訴人坦承持有系爭毒品,而在網際網路上刊登上揭廣告之部分自白;查扣之白色圓形錠劑一顆;該錠劑經驗出屬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俗稱FM2)之毒品鑑定書;系爭之網頁、帳號資料、電信公司客服資料回覆單;查獲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江建忠求診獲取之藥袋;參諸上訴人刊登之訊息內容,已載明交易數量、價格及聯絡方式,足見存有販賣求售之意圖;勘驗相同網站,發現亦有他人登廣告求售之網頁畫面,可見如欲知市場行情、交易管道,上網瀏覽已足,豈須自己刊登探求等情況證據資料,乃認定上訴人確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刑(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對於上訴人僅為上揭部分自白,而矢口否認犯罪,所為如其第三審上訴意旨之辯解,如何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亦據卷內訴訟資料詳加指駁、說明。所為之事實認定及得心證理由,俱有各項證據資料在案可稽,自形式上觀察,並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事證且甚明確。上訴意旨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憑己意為不同之評價,指摘為違法,復執陳詞,仍為單純之事實爭辯,殊難認為已經具備合法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依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s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七一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