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九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賴忠星呂丹玉吳燦蔡名曜葉麗霞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九0號

上訴人
王美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0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王美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已詳敍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否認犯行之供詞及所辯各語認非可採,予以論述。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二百零七條,均係就選任自然人為鑑定時所設之規定,如法院或檢察官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實施鑑定,依同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除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各規定外,其他法條並不在準用之列。而法院或檢察官囑託機關、團體為鑑定時,如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始得命實施鑑定之人為之,並非一定須命以言詞報告或說明,且機關、團體之鑑定,如未命實施鑑定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時,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鑑定人應具結之規定,此觀該法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甚明。上訴意旨謂,原審採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等機關之鑑定未經鑑定人具結,不得採為證據,且未傳喚鑑定人以言詞報告或說明為違法云云,尚有誤會,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乃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苟其取捨判斷不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原判決已在理由內說明其就案內所有證據資料,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而為事實判斷之理由,自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並無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可言。另原判決關於非屬犯罪構成要素之上訴人施用毒品海洛因之確實日期、地點之記載,雖略嫌簡略,因仍無礙於犯罪同一性之辨別,當於判決本旨無所影響,而不能指為違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蔡 名 曜

法官 葉 麗 霞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九0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