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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七號

請求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劉福聲黃義豐袁靜文高孟焄劉靜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七號

上訴人
愛力根藝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松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志平律師
上訴人
許宗煒
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七五三號),各自提起(一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兩造對於原判決各自提起第三審(一部)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法國畫家畢費之油畫「有南瓜的靜物」(下稱系爭畫作)為上訴人愛力根藝術有限公司(下稱愛力根公司)所有,其法定代理人即上訴人李松峯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八日與對造上訴人許宗煒簽立和解契約(下稱系爭和解契約),雙方合意交付抵充債務之畫作並不包括系爭畫作,愛力根公司誤將系爭畫作併予交付許宗煒,許宗煒就該畫作並無任何處分權,竟將該畫作委託拍賣,侵害愛力根公司之系爭畫作所有權,是愛力根公司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許宗煒賠償損害,自無不合。然愛力根公司就其主張系爭畫作價值為新台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九百十六萬六千六百十三元(嗣於上訴三審時減縮為八百六十七萬四千元)一節,未能證明屬實,其所受損害應以系爭畫作於公開市場出售拍定價格美金八萬六千五百元(折計為二百八十三萬七千二百元)認定之。愛力根公司請求許宗煒賠償二百八十三萬七千二百元本息部分,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愛力根公司其餘請求(愛力根公司僅就其中五百八十三萬六千八百元本息部分上訴)之請求,難認有理,無從准許。依許宗煒與李松峯簽立之產權同意書約定,許宗煒固負有給付美金十五萬六千八百八十四元五角予李松峯之債務;然李松峯於系爭和解契約中,既先承諾其就愛力根公司出售予許宗煒之雷諾瓦「裸體少女」畫作,應於締約日起兩個月內取得法國巴黎 「Wilderstein Institute」開具之真蹟保證書,否則許宗煒得要求其返還其原購價金之約款,嗣未取得真跡保證書,則許宗煒抗辯李松峯應依該約款返還其美金五十萬元,並其以對李松峯之該美金五十萬元債權,抵銷上述其對李松峯之債務,即非無據。經抵銷後,李松峯對許宗煒之美金十五萬六千八百八十四元五角債權即歸於消滅,其請求許宗煒給付美金十五萬六千八百八十四元五角本息,自屬無理等情,分別就其不利部分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劉 靜 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七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所有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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