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淑敏吳麗女簡清忠王仁貴葉勝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號

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訴訟代理人
李新興律師
被上訴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五五號),就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簽訂工程採購契約,由被上訴人承攬林園石化中壓蒸氣冷凝式汽渦輪發電機工程,該工程因耐震設計變更而應增加工程款新台幣(下同)九十萬二千元、施作H一二至H五盤間之二○○平方厘米電纜工作而應增加工程款九萬六千五百二十五元、追加C-六五一空氣壓縮機恢復運轉並修改電纜暨C-六○一及C-六○二空氣壓縮機管路修改工作而應增加工程款四十九萬二千二百十六元,均加付百分之一.一「工安環保及場地整理費」一萬六千三百九十八元、百分之四「利潤及管理費」五萬九千六百三十元,加計百分之五營業稅七萬八千三百三十八元,合計一百六十四萬五千一百零七元。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於上開金額本息部分,應屬有據等事實及取捨證據、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葉 勝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