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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三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國禎李慧兒陳光秀彭昭芬阮富枝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三號

上訴人
陳 定 信
上訴人
陳 明 哲
上訴人
陳 寬 墀
上訴人
陳 欣 墀
上訴人
陳 弘 茂
上訴人
陳 正 茂
上訴人
陳王桂英
上訴人
陳 山 君
上訴人
陳 光 輝
上訴人
陳 重 仁
上訴人
陳 正 和
上訴人
陳 良 吉
上訴人
陳 正 修
上訴人
杜陳秋脩
上訴人
簡陳文枝
上訴人
陳 文 珠
上訴人
陳 文 華
上訴人
陳 文 光
上訴人
陳 彥 豪
上訴人
陳 秀 華(兼陳邱衡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 芳 銘(兼陳邱衡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 峯 正(兼陳邱衡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 瑠 美(兼陳邱衡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林 彥 嵐(兼陳邱衡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林 怡 萱(兼陳邱衡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 世 昌
上訴人
陳 煊 治
上訴人
陳 浩 熙
上訴人
陳 昭 麟
上訴人
陳 素 鶯
上訴人
童 月 娥
上訴人
陳 文 玲
上訴人
陳 志 元
上訴人
陳 依 文
上訴人
陳林美妍
上訴人
陳 思 銘
上訴人
陳 旭 君
上訴人
陳 麗 如
上訴人
陳 麗 旭
上訴人
陳 靖 子
上訴人
陳 春 芳
上訴人
陳 淑 惠
上訴人
陳 樹 村
上訴人
陳 樹 仁
上訴人
高 承 先(即顏方正之繼承人)
上訴人
陳 雪 貞
上訴人
顏 奇 玟
上訴人
顏 湘 卿
上訴人
陳 宏 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被上訴人
鄭 清 文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重上字第八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陳邱衡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三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上訴人陳秀華、陳芳銘、陳峯正、陳瑠美、林彥嵐、林怡萱,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可稽,渠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於八十八年起至一○一年止,持續於系爭耕地上種植農作物,未與他人交換耕作;系爭耕地雖偶有第三人未經許可占用,或被上訴人為便利耕作,而於該耕地上闢建泥路,均與不自任耕作有間,被上訴人並無不自任耕作情事,系爭耕地租約係屬有效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謂為違法或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阮 富 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三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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