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七號
- 上訴人
- 陳淑君
- 訴訟代理人
- 沈泰基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勞上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依被上訴人理財業務人員業績目標暨業績獎金辦法第三條、第八條之規定,可知上訴人當季財富管理手續費收入達成率達百分之百(含)以上者,始得領取業績獎金;若當季財富管理手續費收入達成率未達百分之百者,則無法領取每季業績獎金,亦無法累存每半年業績獎金。足見上訴人於民國一○二年二月八日及五月十五日領取之業績獎金新台幣(下同)十六萬四千八百三十五元及十九萬零五百九十五元,係屬被上訴人為激勵員工士氣、恩惠性之給與,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將之列入平均工資後計算之)退休金差額,不能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被上訴人發給之業績獎金,屬為激勵員工士氣、恩惠性之給與(而非工資),既係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則被上訴人於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轉帳業績獎金二萬六千三百三十二元予上訴人,縱以「薪資」為名,或係會計轉帳給付作業之措施,亦不能據以推翻前開認定。就此原審已說明上訴人其餘攻擊方法及舉證,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之理由,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備理由,不無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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