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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八號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李彥文沈方維蔡烱燉吳惠郁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八號

上訴人
柯 宏 輝
訴訟代理人
樓 嘉 君律師
被上訴人
柯 宏 憲
被上訴人
柯 宏 聰
被上訴人
柯 宏 謀
被上訴人
柯林欽陽
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柯 宏 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家上字第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贅述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被繼承人之遺產,應由其全體繼承人繼承為公同共有。

全體繼承人得依協議方法分割之,以原物分割或以變價分配乃至使其中一人或數人繼承取得財產而支付價金於他繼承人,均無不可。此項協議係全體繼承人間所締結之契約,苟經全體同意訂立,自生效力,殊不許任何共有人事後翻異再行主張分割。又上訴人主張協議分割遺產,係與相對人通謀而為之虛偽行為者,應由該上訴人負舉證責任(參看本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二六二二號判例)。查兩造之被繼承人柯碧娥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死亡,被上訴人柯林欽陽為其配偶,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柯宏憲以次三人均係其子。兩造就柯碧娥所遺坐落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等,於九十八年五月一日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載明系爭土地由柯宏憲及被上訴人柯宏聰(下稱柯宏憲等二人)共同持分二分之一權利等內容,並於同年月五日辦畢該土地分割繼承登記為柯宏憲等二人所有,由其二人各取得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為原審所確定,復有該日遺產分割協議書可稽。上訴人並自陳:「(當時簽立系爭分割協議書的意思是否就是把原告(即上訴人,下同)系爭土地分割給柯宏憲、柯宏聰二人,再折算錢給原告?)是」;且被上訴人柯宏謀證陳:「原告有欠二哥、三哥(分指柯宏憲、柯宏聰)的錢,……我知道欠不少錢。原告自己同意說要簽協議書,原告也知道二九七之二八九地號的土地」;柯宏憲亦陳稱:「(系爭土地分割給柯宏憲等二人)主要是折抵欠債」各等語(見第一審卷㈡一四九及一五頁)。原審以兩造簽立上開遺產分割協議,並非出於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應屬有效;因認上訴人請求柯宏憲等二人將系爭土地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辦理繼承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尚非有據,爰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難謂有何違背法令情形,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八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