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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五號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吳麗女吳謀焰詹文馨吳光釗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五號

抗告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胡峻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洪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七九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原法院前於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依職權裁定,應由胡力生、張昭、胡繼軒、胡峻源、胡嘉真、諸德華、朱遵章、仇鼎財、陳肇群、馮道中、容永峰、丘宏恩、艾水苗(下稱胡力生等十三人)及杜慧芬,為抗告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下稱真光教養院)之法定代理人,並承受訴訟。真光教養院僅就關於應由杜慧芬為法定代理人並承受訴訟部分,提起抗告(其他部分未據聲明不服)。案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九一號裁定將之廢棄後,原法院以: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查真光教養院經新北市政府以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北府社障字第一○一二一三二七七○號函廢止設立許可,其捐助章程並未指定清算人,董事亦未選任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七點,及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準用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法定代理人),並承受訴訟。乃真光教養院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完成法人變更登記,其第十屆董事除已亡故之董事長牟靈慧外,尚有胡力生等十三人及杜慧芬。而第十屆董事迄未合法選出新董事長,且任期屆滿亦未改選,故應由胡力生等十三人及杜慧芬共同擔任真光教養院之清算人。雖胡力生及張昭主張杜慧芬已於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辭任董事,惟嗣於原法院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提出準備續狀,改稱真光教養院並無杜慧芬辭職書原本,並否認胡峻源在另件訴訟提出之辭職書影本之真正。則胡力生及張昭既無杜慧芬辭職書原本可供核對,事後又否認辭職書之真正,自難僅憑辭職書影本即推論杜慧芬已辭任董事。

縱胡峻源曾於原法院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準備程序時,提出杜慧芬辭職書原本及影本,且經原法院核對原本與影本相符後將原本發還胡峻源。惟經原法院(檢具辭職書影本)發函予杜慧芬,令其表示意見,杜慧芬於一○四年四月七日回函否認辭任董事。原法院乃於同年六月十二日函請胡峻源於十四日內提供杜慧芬辭職書原本,俾供鑑定,但未獲惟胡峻源回應。原法院又通知胡峻源於一○四年八月十七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場提出該辭職書原本,然胡峻源並未到場。迨原法院於同年九月十四日行準備程序時,胡峻源則改稱另件(原法院一○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五九號事件)就杜慧芬辭職書原本亦有需求,當天無法提出云云。原法院乃當場再告知胡峻源應於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提出杜慧芬辭職書原本,然胡峻源並未到場。原法院復調取上開另件案卷查閱,並未見胡峻源於該事件提出杜慧芬辭職書供法院鑑定。綜此,胡峻源主張杜慧芬業已辭任董事,尚難採取,杜慧芬仍屬真光教養院第十屆董事,其迄未承受本件訴訟,法院自得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等詞,爰裁定由杜慧芬為真光教養院之法定代理人,並承受訴訟,經核於法尚無違誤。又杜慧芬是否已辭任真光教養院第十屆董事?關涉其應否繼任清算人,並為本件真光教養院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之判斷,係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尚無訴訟上自認規定之適用。抗告意旨,以真光教養院已「自認」杜慧芬辭任董事,原法院猶命杜慧芬承受訴訟,於法不合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五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