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八號
- 上訴人
- 翁偉峰
- 上訴人
- 翁偉盛
- 上訴人
- 翁日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尤伯祥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婉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嘉旭律師
- 被上訴人
- 翁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重上字第八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系爭房地原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於民國八十年二月十九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翁日章,因雙方房產糾葛繁多,就該房地移轉登記之原因屢有爭議,被上訴人乃起訴請求上訴人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撤銷翁日章贈與系爭房屋所有權予上訴人翁偉峰、翁偉盛之債權與物權行為,暨塗銷翁日章以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予訴外人潘碧卿之登記等,並聲請對系爭房地為假處分執行;被上訴人就該訴訟雖遭敗訴判決確定,惟尚難認此等行為致上訴人受有名譽、信用上損害,上訴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洵屬無據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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