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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二號

請求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李彥文蔡烱燉黃國忠梁玉芬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二號

上訴人
劉佳幸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被上訴人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被上訴人
鄭啟村(即鄭江○○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鄭松茂(即鄭江○○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鄭文榮(即鄭江○○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字第九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房屋並無地下室,建物登記謄本亦無地下室之登記。系爭買賣契約第一條「不動產標示及買賣權利範圍」所載之買賣標的物,主建物面積係一層九十三點八平方公尺、平台十二點八二平方公尺,共計一○六點六二平方公尺,與建物登記謄本相符,均無地下室之記載。參以系爭買賣契約第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就系爭房地有無包含地下室,復無其他約定,應認系爭買賣契約標的並未包含地下室使用空間,出賣人鄭江○○並無違約之情事。又上訴人之夫黃○○曾就系爭房地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與鄭江○○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嗣雖因故解除契約,惟黃○○於一○二年十一月十日系爭買賣契約簽訂前,即取得與系爭買賣契約內容相同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說明書、產權調查表等資料;另莊○○土木技師事務所係於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受託鑑定系爭房地,曾就系爭房地有無地下室進行了解。且上訴人於系爭買賣契約簽訂時,亦曾簽收系爭房地之不動產說明書、產權調查表、違建查報案件明細表,其簽名確認:「本人確已收到並充分瞭解本不動產說明書內容所載事項,且核對本不動產說明書除附件資料外之各頁騎縫章完整無缺漏,並於簽約時收執本不動產說明書副本乙份」上訴人就系爭房地並無地下室,及系爭買賣標的物並未包括地下室,應無不知之理。難認被上訴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有何侵權行為或其他債務不履行之情事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不必要之證據方法,法院原可衡情不予調查,不為當事人證據之聲明所拘束。

原審認上訴人聲請訊問證人即房屋貸款估價人員紀○○,因其並未參與兩造簽訂系爭房地買賣契約,認無調查之必要,而未予調查,於法並無違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二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減少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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