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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58號

請求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周舒雁楊絮雲吳青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958號

上訴人
鄭王燕芳
訴訟代理人
林 盛 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 心 韻律師
被上訴人
鄭 智 仁
訴訟代理人
張 立 業律師

      謝 昀 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 年度上字第114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被上訴人繼承取得,兩造間就系爭房屋並無由上訴人管理、使用及收益之協議,復無默示之意思表示,上訴人無合法占有系爭房屋之權源,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騰空返還系爭房屋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謂未論斷,而非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58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排除侵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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