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92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林金吾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392號

上訴人
陳周穩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被上訴人
黃國宗
被上訴人
黃昱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
被上訴人
黃色色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 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重上字第9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所論斷: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 地號(重測前分別為○○○鄉○○段○○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陳澄聲共有,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如第一審判決所附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民國103年3月13日複丈成果圖所示地號340(A)至(H)、343(A)至(H)、441(A)至(E )部分,並於其上興建建物,放置貨櫃及規劃停車格(下合稱系爭地上物),對外出租營業。上訴人自始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縱令其與其子(即系爭土地原部分共有人)間曾經成立由其管理收租供其養老使用之約定,亦無從拘束系爭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上訴人所舉證據均未能證明系爭土地曾經原共有人成立分管協議,其有權占有系爭土地暨被上訴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分管協議,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地上物,將土地騰空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自屬有據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9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