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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28號

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彭昭芬李瑜娟邱璿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828號

抗告人
俞偉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以裁定予以駁回者,當事人如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者,僅得對第三審裁定為之。倘當事人捨第三審裁定而僅對第二審裁定聲請再審,因其僅對第二審裁定聲請再審,並不能使第三審裁定失其效力,難達再審之目的,自為法所不許。本件抗告人主張原法院105 年度重勞上字第5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對之聲請再審。惟抗告人前就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以106 年度台抗字第1319號裁定(下稱1319號裁定)予以駁回,有各該民事裁定可稽。抗告人捨本院1319號裁定,僅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難達其聲請再審之目的,其再審之聲請,自為法所不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有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涉及犯罪嫌疑等事實情節,當由原法院即事實審受理,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2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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