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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上字第13號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國禎鄭雅萍陳靜芬張競文陳真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台簡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洪陳瓊花
訴訟代理人
趙 懷 琪律師
被上訴人
張 書 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簡上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未向被上訴人借款,被上訴人執有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 所示,面額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之本票,伊係因受詐騙始簽名及按押指印;編號2所示,面額240萬元之本票,並非伊簽發,且未記載金額及發票日,皆為無效之票據。詎被上訴人竟持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求為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之系爭本票對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之判決(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400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原審判決逾291萬5,088元本息部分不存在,被上訴人對之不得上訴,該部分業已確定,不予贅敘)。

被上訴人則以:伊取得系爭本票時,其上金額及發票日均已填寫完成,上訴人應負發票人責任。240萬元本票,伊已交付170萬元現金,加計自上訴人應還款日民國105年3月29日至105年10 月31日每日按4,000元計算之違約金,已逾240萬元。400 萬元本票,伊係交付借款291萬5,088元予上訴人,代其清償銀行貸款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就上開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其餘上訴,係以:系爭400 萬元本票,上訴人不否認為其所簽發;240 萬元本票,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其筆跡與上訴人書寫筆跡特徵相同,且有其簽發240萬元本票之錄影可證,堪認系爭2紙本票皆為上訴人所簽發。上訴人不能證明其受詐欺或真意保留,自不得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其簽發系爭2 紙本票之意思表示,難認系爭2紙本票係屬無效。240萬元本票部分,上訴人自被上訴人處取得160萬9,000元現金,按本金200萬元每日4,000元違約金計算,自上訴人應還款日105年3月29日至105年7月15日之違約金為43萬2,000元,已逾240萬元,上訴人無從請求確認240 萬元本票之債權不存在。系爭400 萬元本票部分,被上訴人代償上訴人向訴外人新光銀行之291萬5,088元貸款,等同於被上訴人已交付借款,上訴人因而對被上訴人負有借款債務,該400 萬元本票債權於291 萬5,088 元範圍內存在。故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所持有系爭240萬元本票,及400萬元本票在291萬5,088元範圍內對其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金錢借貸契約係屬要物契約,故利息先扣之金錢借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該預扣利息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成立金錢借貸。原審既認定240萬元本票部分,被上訴人交付上訴人160萬9,000 元現金,則逾該金額之款項,既未實際交付上訴人,自不成立金錢借貸關係。原審逕依本金200 萬元計算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違約金,進而認240 萬元本票之債權全部存在,於法即有違誤。次按金錢消費借貸為契約之一種,須當事人間互相表示借貸之意思一致,且貸與人將金錢之所有權移轉於借用人,始生效力。又交付金錢之原因甚多,金錢之交付並不當然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故當事人主張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存在,應就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其僅證明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金錢借貸契約存在。原審就上開事項未調查審認,遽以被上訴人代償上訴人向新光銀行之291萬5,088元貸款,等同於被上訴人已交付借款,上訴人因而對被上訴人負有借款債務為由,謂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貸上開款項,系爭400 萬元本票債權於該金額內存在,難謂允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 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真 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上字第1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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