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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22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國禎鄭純惠梁玉芬王金龍陳真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622號

上訴人
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璋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被上訴人
高紹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 55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以定期存單供擔保新臺幣(下同)977萬5,000元,以免上訴人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96年度裁全字第5265號裁定假扣押其財產;臺中地院 99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74號裁定限期上訴人起訴,同院105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18號裁定,認上訴人未依限起訴,其所提起同院 99年度重訴字第379號返還借款等訴訟,非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確定;臺中地院以106年度司聲字第907號裁定准許被上訴人領回系爭擔保金,上訴人對之提起抗告、再抗告,於民國 107年3月8日撤回再抗告確定。被上訴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自系爭定期存單屆期翌日即97年8月7日起至 107年3月8日其得領回系爭擔保金止所受無法使用系爭擔保金,按年息 5%計算之損害468萬5,305元;被上訴人就上開損害,並無與有過失情事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未表明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未遵期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規定甚明。

又依同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因第529條第4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債權人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亦不問債權人之行為有無不法或不當,法院僅須審究債務人是否因假扣押或供擔保而受有損害,及所受損害與假扣押間有無因果關係即足。再債務人依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返還免假扣押之擔保金,與請求給付金錢以回復原狀之情形無異,自非不得依民法 203條規定,請求債權人加給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陳 真 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2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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