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5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13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2213號

上訴人
耿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尤信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被上訴人
陳銘宗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勞上字第 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為給付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2年9月受僱於上訴人耿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耿興公司),擔任模具維修人員。103年7月28日下午1 時許,伊遭工作現場所生鐵片廢料刺傷左腳底(下稱系爭傷害)後,身體不適發燒,嗣於同年月31日至龍昌診所就診後始知因腳底刺傷引發蜂窩性組織炎,即陸續至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下稱雙和醫院)、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下稱新光醫院)進行手術取出鐵片、中趾切除手術、膝下截肢、膝上截肢,迄至同年9月7日出院,惟出院後無法自理生活,須專人照顧,終身須穿戴左腿義肢,迄今無法工作。伊受有職業災害,耿興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之規定,給付伊自103年7月起2年期間,按伊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3萬9000 元計算之薪資補償93萬6000元。又上訴人尤信煌為耿興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員工負有職業安全維護之責,然竟對工作場所到處散佈之鐵屑、片,未有效進行防範,違反民法第483條之1、勞基法第8 條及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保護他人之法律,致伊受有醫療費用60萬7159元、看護費用136萬6200元、裝置義肢費用107萬3714元、勞動能力減損412萬888元、精神慰撫金150 萬元之損害,扣除伊已領取勞保失能及傷病給付135萬9460 元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金63萬元,伊自得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其餘額。爰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求為命耿興公司給付93萬6000 元本息;上訴人連帶給付321萬1317 元本息之判決(被上訴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受敗訴判決後,未據其聲明不服)。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上班時均著長褲、襪子、工作鞋,不可能發生鐵片掉入鞋內並移動至前端而刺傷腳趾,且被上訴人提出103年7月30、31日之診斷證明書皆因呼吸道、支氣管感染就醫,無關腳底遭鐵片穿刺之傷害,況被上訴人至雙和醫院急診時非上班時間,自非屬職業災害。另伊已依民法第483條之1及勞基法第 8條規定提供必要之預防及適當之工作環境,與伊是否提供安全鞋、安全褲無涉,且被上訴人無需操作沖床機,而沖床機之防護罩係為防範運作時異物飛出,沖床機未設置防護罩,與被上訴人所受傷害並無關聯。耿興公司考量被上訴人傷勢尚未釐清及保障員工權益而協助被上訴人申請勞保給付,被上訴人竟藉此指摘伊坦承業務過失責任,非可採信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將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上開請求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無非以:被上訴人自102年9月起受僱於耿興公司擔任模具維修工作,於103年7月29日、31日雖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併發燒、噁心、暈眩、急性支氣管炎等,前往新明診所、誠康耳鼻喉科診所就診,然同(31)日再前往龍昌診所就診,即已經診斷為左腳穿刺傷,旋於同日晚間11時17分至雙和醫院急診進行手術取出左腳底之鐵片異物,嗣因引發蜂窩性組織炎及膿瘍,清瘡後對左第三腳趾截趾,於同年8月7日出院後同日中午轉診至新光醫院急診,並於同年月9 日接受左下肢膝下截肢手術,再於同年月14日接受膝上截肢手術。被上訴人於耿興公司工作有使用沖床機、沖壓機,且工作場所到處產生鐵屑、鐵片,工作穿著之鞋子內亦滿是鐵屑,耿興公司之員工大多有遭鐵屑、鐵片刺傷之經驗,縱使穿上襪子、鞋子,亦有遭刺傷的情形發生,被上訴人腳底經手術取出之異物鐵片(手術傷口1×1cm),應是耿興公司工作現場所生。又因腳部穿刺傷而引起蜂窩性組織炎,以致於截趾、截肢,乃屬醫學上可發生之情形,且於一般人與糖尿病患者間之機率並無不同。被上訴人103年7月28日在耿興公司任職期間,於工作時遭受工廠內所生鐵屑、鐵片等廢料刺傷而引發蜂窩性組織炎及膿瘍,並導致其左下肢膝上下截肢手術之結果,當屬耿興公司所提供就業場所之作業活動所生廢料原因而引起之勞工傷害、殘廢,自屬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傷害。被上訴人自103年7月起未受有薪資給付,現仍在復健及義肢練習而無法工作,自得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耿興公司給付自103 年7月起算2年期間因無法工作之薪資補償93萬6000 元。又耿興公司身為雇主,對於工作環境存有之危害因子,未積極進行行政、健康管理或預防措施,且未於沖壓機器加置防護罩以減免或控制鐵屑廢料四處分散,任由勞工處於鐵屑、鐵片散落之工作環境中而經常遭受刺傷,並自行清理、擦藥,耿興公司未盡預防勞工生命、身體、健康遭受傷害之責,違反民法第483條之1及勞基法第 8條等保護勞工安全之法律。尤信煌為耿興公司之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應依法律規定,然其對於耿興公司提供之工作場所,竟未依法律規範而有違反之情形,並致被上訴人遭受系爭傷害,則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⒈被上訴人因系爭傷害受有醫療費用60萬7159元、看護費用136萬6200元、裝置義肢費用107萬3714元之損害。⒉勞動能力減少部分:被上訴人主張其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核定職業傷病失能等級為第五級,依各級殘廢等級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比率表所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為84.59%。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主張之數額,並無意見,僅抗辯就被上訴人勞動能力之減損,應另為鑑定。惟依勞保局函所檢附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被上訴人係於103年9月22日親自到診,經新光醫院之主治醫師鄭舉緒親自診斷,鄭舉緒醫師對被上訴人受傷後引發蜂窩性組織炎及膿瘍,並導致左下肢膝上下截肢手術及失能等情形相當明瞭,與被上訴人間屬單純醫病關係,該失能等級係由醫師親自診斷後所為之專業意見,自無再另送其他醫院鑑定之必要。被上訴人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之工作薪資每月3萬9000元,其請求14 年因勞動能力減損所受之薪資損失,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為412萬888元。⒊慰撫金部分:審酌本件職業災害發生之經過、被上訴人之傷勢,兼衡量兩造之身分、財產狀況等一切情狀,被上訴人所受非財產上損害以150萬元為適當。以上合計866萬7961元。另被上訴人於刺傷當日既已知悉受傷,且疼痛明顯,竟疏未注意照料,任由鐵片嵌入腳底肉中數日,均未至醫院就診治療,終致傷口細菌感染而引發蜂窩性組織炎,被上訴人就系爭傷害擴大成截肢之損害結果,應負4/10之與有過失責任,故減輕上訴人之賠償金額40% 。準此計算,被上訴人得請求520萬777元,扣除被上訴人已領取之勞保失能及傷病給付135萬9460 元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所給付之保險金63萬元,則上訴人應連帶賠償321萬1317 元。從而,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3條第1 項、第195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耿興公司給付93萬6000元;上訴人連帶給付321萬1317元,及均自105年7月 23日起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惟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謂減少勞動能力,乃指職業上工作能力一部之滅失而言。審核被害人減少勞動能力之程度時,自應斟酌被害人之職業、智能、年齡、身體或健康狀態等各種因素。又當事人聲明之證據,除與應證事實無關,或不影響判決基礎,或毫無證據價值,或因有窒礙不能調查,或待證事實已臻明確等事由,可認為無必要者外,法院應為調查,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6 條規定即明。查依鄭舉緒醫師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記載:「…感染蜂窩性組織炎,在雙和醫院須切除腳指頭,切除後情況未好轉,又轉送新光醫院做截肢手術」等語,勞保局103年10月 29日函記載「台端…申請失能給付案,經本局審查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L12-4 項,按診斷永久失能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0300元(平均日投保薪資1010元),發給05 等級職業傷病失能給付」等語(見一審卷㈡第93頁、第94頁),似均未敘及被上訴人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則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實際所受勞動能力減損若干,應經鑑定云云(見原審卷㈡第 134頁、第424 頁),自與判斷被上訴人究得請求若干勞動能力減損損害,頗有關聯。原審竟謂勞保局核定職業傷病失能等級,係由醫師親自診斷後所為之認定,乃屬醫師出具之專業意見,進而認毋庸鑑定,遽以失能第五級推估被上訴人減損勞動能力84.59%,自有可議。又被上訴人究竟減少勞動能力若干,既待調查審認,則其所受精神痛苦情狀及所得請求慰撫金之數額,自應重為衡量;且被上訴人已受領勞保失能及傷病給付135萬9460 元、保險給付63萬元,究得抵充何部分債務,亦有未明,自有將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敗訴部分全部廢棄之必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