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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24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李文賢高榮宏林玉珮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324號

再抗告人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達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37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以其持有相對人股份50萬6720股,因第三人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與第三人趨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趨勢公司)、五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五母公司)及松喜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松喜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歷審裁判認定五母公司之貨款債權新臺幣(下同)3774萬9390元、趨勢公司之借款債權9710萬1574元及2172萬6869元、松喜公司之借款債權1839萬3877元,對相對人均不存在確定。惟相對人未依該確定裁判更正財務報表,亦未先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即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會)決議通過「承認109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及「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下稱系爭減資彌補虧損案),該決議內容違反法令規定,自屬無效。又伊與相對人、五母公司、松喜公司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案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356號事件),第一審判決確認松喜公司、五母公司經相對人104年3月30日董事會同意以債權抵繳增資股款所取得與相對人間各 165萬8826股及140 萬股之股東關係及股東權利不存在。然系爭股東會於計算已發行股份總數、出席數及表決權數時,未將上開股份扣除,即決議通過系爭減資彌補虧損案、「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下稱系爭修改章程案)及「變更公司股票為無面額股票」案(下稱系爭變更無面額股案)(下合稱系爭3 項決議),其決議方法違法,系爭修改章程案及系爭變更無面額股案另有未逐條進行表決之決議方法違法,伊亦得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因相對人執行系爭3項決議之結果,將使伊減少持股99.9% ,倘相對人之董事會決議增資,伊持股比例勢必減少而無法行使少數股東權,為避免伊遭受無法回復之重大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等語。士林地院以110年度全字第109號裁定准再抗告人以120 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於本案訴訟確定、和解或終結前,不得執行系爭3項決議(下稱109號裁定)。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

原法院以:再抗告人係於110年11月10日依109號裁定為相對人提供擔保120 萬元後,向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於同年月11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相對人於本案訴訟確定、和解或終結前執行系爭3 項決議,該執行命令於同日送達相對人,然相對人之董事會早於同年10月20日決議通過以同年月27日為減資基準日,並於同年11月 8日依系爭股東會決議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減資、票面金額轉換及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經臺北市政府於同年12月22日函准變更登記,已執行系爭3 項決議,再抗告人之聲請失其保全目的而無實益,即無權利保護必要,因而廢棄109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按有無抗告權利保護必要,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之一。查本件109 號裁定係禁止相對人於本案訴訟確定、和解或終結前執行系爭3項決議,該執行命令於110年11月11日送達相對人之前,相對人固已於同年月8 日申請、並經臺北市政府於同年12月22日函准系爭3項決議變更登記在案;惟系爭3項決議之變更登記,在原法院於111年1月27日裁定前,業經臺北市政府於同年月21日撤銷(本院卷21頁),本件再抗告人是否仍無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已滋疑義。原法院見未及此,逕以裁定廢棄109 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自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失。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24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