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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28號

一、台 林光明與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聲請再審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玉完周舒雁黃書苑謝說容陳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628號

聲請人
林光明
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律師

      蔡喬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抗更一字第1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第三審法院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者,對於該第二審裁定聲請再審,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於前程序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抗更一字第15號裁定(下稱原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110 年度台抗字第1180號裁定予以駁回。則聲請人主張原第二審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依同法第499條第1項、第507條規定,自應專屬為裁定之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應依職權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陳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28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林光明與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聲請再審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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