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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

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胡宏文高榮宏

上訴人
王興華
訴訟代理人
丁啓修律師
被上訴人
王治華

王漢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家上字第1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項上訴應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經裁定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為被繼承人王智強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所示,王智強之遺產為如附表一所示,其中編號1、2王智強生前將之贈與被上訴人王治華,而對之負有債務,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不因繼承而混同消滅,應由全體繼承人負返還之責,為避免將債務分由繼承人負擔,再由有債權之繼承人求償之法律關係趨於複雜,類推適用民法第1172條規定,由應繼財產中將該債權金額分歸該繼承人,而將王智強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並因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財產,已經王智強贈與王治華,且已分割如上,上訴人請求返還兩造公同共有,並無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表明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原審裁定命其補正,上訴人僅具狀聲明原判決關於其不利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及全體繼承人新臺幣303 萬元,就第二審關於分割遺產部分之判決,並未為如何變更之聲明,此部分之上訴程式自有欠缺。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王治華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出之看護費收據原本等證據資料,已經審判長當庭提示請兩造表示意見,則原審將上開書證採為判決基礎,於法核無違背。又調查證據之方法,法院原可衡情取捨,不受當事人請求之拘束。原審已認定訴外人胡惠蘭交付被上訴人作為王智強之養老金,於扣除看護、醫療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死因贈與之標的,並說明上訴人其餘攻擊方法暨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駁,而未再就該看護、醫療費用之支出向相關單位求證,不能認有違背法令。再上訴人提出之費用收據,係上訴本院後提出之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476 條第1 項規定,非本院所得審酌。另原判決主文就追加原告王紫忻、王婷涵,請求王治華將系爭財產返還兩造公同共有之訴部分漏未諭知駁回,係屬顯然錯誤,應由原審另行裁定更正,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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