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高榮宏胡宏文林玉珮

上訴人
陳品慈
兼法定代理人
蔡香芝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被上訴人
黃芝稜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依被上訴人所提繳納系爭房地貸款之存摺影本、系爭房地所有權狀、交屋稅費分算表、房屋稅繳款書、地價稅繳款書、戶籍謄本等件,及證人蔡基榮、陳依伶、陳冠萍、黃麗鳳之證詞,參互以查,堪認被上訴人為系爭房地實質所有人,並將該房地借名登記於其子陳亦及即上訴人陳品慈之父、蔡香芝之夫之名下。陳亦及已於民國109年4月18日死亡,被上訴人與陳亦及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契約,因陳亦及死亡而消滅,則被上訴人依繼承及借名登記契約消滅後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所有,自屬有據等情,指摘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及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為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