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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04號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盧彥如吳麗惠林麗玲張恩賜汪漢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04號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聲 請 人兼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國棟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58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亦準用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上開抗告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除提出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981號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外,並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汪 漢 卿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0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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