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19號
- 聲請人
- 何盈慧
- 訴訟代理人
- 蘇顯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國字第8 號判決,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事項。是當事人對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並對第二審確定判決合併提起再審之訴者,揆諸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本文規定之旨趣,不在依同法第507 條準用上開規定,專屬上級之本院合併管轄之列。於此情形,就本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同法第507 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固專屬本院管轄;但對原第二審確定判決合併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仍應適用同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0 年度上國字第8號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中高分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02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由本院另件裁定之,附此說明。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