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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307號

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恩山邱瑞祥謝說容許紋華吳青蓉

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欣盈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0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0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資力窘困,曾獲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抗字第7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效力及於本件云云,為其論據。惟查另件准聲請人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不及於本件,聲請人復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使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楊 麗 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0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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