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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一、台 林光明與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聲請再審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陳玉完周舒雁黃書苑謝說容陳麗玲

  • 原告
    林光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628號聲 請 人 林光明 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律師 蔡喬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抗更一字第1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第三審法院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者,對於該第二審裁定聲請再審,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於前程序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抗更一字第15號裁定(下稱原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110 年度台抗字第1180號裁定予以駁回。則聲請人主張原第二審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依同法第499條第1項、第507條規定,自應專屬為裁定之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應依職權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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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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