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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083號

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恩山李寶堂吳青蓉許紋華謝說容

上訴人
許春堂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參加人
許春成
被上訴人
施宜臻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家上字第1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坐落○○市○區○○○段1407、140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訴外人許水材所有,許水材於民國000年0月0日死亡,上訴人、參加人及訴外人許永福(原名許春安)為其繼承人,每人應繼分各3分之1(下稱上訴人等3人),上訴人等3人並於同年3月15日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將系爭土地分歸上訴人所有。嗣上訴人於同年月20日出具承諾書(下稱系爭承諾書),承諾於完成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後,將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各6分之1無償贈與予被上訴人(即參加人前妻,於109年12月9日裁判離婚),斯時許水材已死亡,難認兩造間之贈與係附有應照顧許水材之負擔。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履行負擔為由,主張撤銷上開贈與,自不足採。上訴人嗣依系爭承諾書之約定,於同年4月8日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各6分之1移轉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難認係受被上訴人詐欺行為所致。被上訴人因贈與關係取得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各6分之1,非無法律上之原因。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14條準用第113條、第179條,及第419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各6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其所有,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理由不備、矛盾或違反經驗、論理法則,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非合法。末查,證據調查原由審理事實之法院衡情裁量,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原審已說明無依上訴人聲請調取被上訴人與參加人離婚事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00號卷宗及傳訊代書賴枝青必要之理由,上訴人執此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不無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謝 說 容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8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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