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再字第5號

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方彬彬蔡和憲陳麗芬

再審原告
蘇 真 鴻
再審原告
蘇 真 立
再審原告
蘇 鎮 安
再審原告
蘇陳玉蘭
再審原告
蘇 永 誠
再審原告
蘇 美 瑜 (上六人為蘇勝雄之承受訴訟人)
再審被告
祭祀公業蘇欽記公
法定代理人
蘇 文 進
法定代理人
蘇 有 朋
法定代理人
蘇 正 忠
訴訟代理人
林 建 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本院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253號)、105年12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4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以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應認此項理由於裁判送達時,當事人即可知悉,故計算是否逾30日之不變期間,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無同法第500條第2項中段再審理由知悉在後之適用。查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53號判決係於民國106年5月1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原告於斯時即已知悉該等判決有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乃再審原告遲至111年5月3日始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之提起再審之訴,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麗 芬

書 記 官 鄭 涵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再字第5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