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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51號

一、台 蕭銘興因與許韋因間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再審對於原第一審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盧彥如周舒雁翁金緞黃明發吳麗惠

聲請人
蕭銘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韋因間請求排除侵害等提起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稱因提起再審之訴而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法院,係指應提起再審之訴之法院而言。本件聲請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於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2750號確定判決(下合稱原第一、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對於原第一、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同法第499條第1項、第2項本文規定,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業經本院以裁定將之移送於該法院。茲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臺北地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667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上開執行程序部分,由本院另予審結,附此敘明。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吳 麗 惠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51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蕭銘興因與許韋因間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再審對於原第一審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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