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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144號

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林恩山吳青蓉許紋華林慧貞李寶堂

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02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0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訴訟救助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30號裁定為據。惟上開裁定,其效力不及本件,尚不足以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復未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函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江 鍊 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44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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