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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36號

聲請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沈方維方彬彬邱璿如藍雅清蔡和憲

再抗告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李昱盈律師

侯宜諮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彭文君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52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一、本件再抗告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規定,為保全購買第三人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而受有損害之投資人之債權,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聲請就相對人彭文君、黃俊樺、傅琳芳、傅金城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3,984萬6,036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經該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原法院以:再抗告人就相對人為內線交易而獲取不法利益,應對投資人及交易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請求原因事實,已提出相當之釋明;就假扣押之原因,雖提出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民國110年國民所得統計年報為釋明,惟該年報所載國人每人平均所得淨額38萬8,176元,並非相對人之實際財產狀況;而團體訴訟審理期間之久暫,與相對人有無隱匿財產、脫產、逃逸之動機,無必然之關連;再抗告人復未釋明相對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已瀕臨無資力、財產與債權金額相差懸殊、財務狀況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等情事,至其雖聲請調閱相對人110年迄今之財產歸屬及綜合所得稅資料,然非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再抗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自不能以擔保代之,則其所為聲請,不應准許。因而裁定維持新竹地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再抗告人不服,提起再抗告。

三、本院之判斷:

㈠假扣押制度乃為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制執行,並得命其供擔保以兼顧債務人權益之保障,所設暫時而迅速之簡易執行程序。債權人聲請准予假扣押裁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規定,除應釋明請求之原因外,另應釋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如絲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如經釋明而有不足,債權人復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此觀同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自明。又於非交易型之侵權事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並無交易往來關係,復受限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之規範,難以查知債務人個人資產之異動或歸屬,法院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減輕債權人之釋明責任,審酌其所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併綜合本案訴訟程序之繁複程度、債務人應負賠償責任之可能性、聲請假扣押之金額是否相當、債務人現有財產有無致債權人將來有難以獲償之虞等具體情事後,認依此所得薄弱之心證,已得信其事實上主張大概為如此,即為已足,縱釋明仍有不足,法院非不得准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扣押裁定。

㈡本件再抗告人已就其對相對人有內線交易損害賠償之請求原因事實為釋明,乃原法院確定之事實。而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於刑案中均坦承於重大消息公開前出售股票,渠等需負擔賠償責任之可能性甚高;授權人多達100餘人,訴訟程序冗長,可預見相對人有處分、隱匿財產之可能;本件債權總金額3千餘萬元,遠逾110年國人每人平均所得淨額,債權人將來有難以獲償之虞等情,並提出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同意書、個股歷史行情、國民所得統計年報、起訴書為憑(見新竹地院卷35至359、369至386、437、460頁),併斟酌本件為非交易型侵權事件,再抗告人難以查知相對人之資產狀況,在減輕再抗告人釋明責任之情況下,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仍不足以認定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上開債權相差懸殊,且有處分、隱匿財產之可能,倘不予保全,再抗告人日後縱取得勝訴判決,亦有難以獲償之虞,而就假扣押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如僅係釋明不足,於再抗告人陳明願供擔保之情形下,是否不能以擔保補其釋明之不足?均非無再進一步推求之餘地。原裁定徒以上開理由,遽認再抗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規定而影響裁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和 憲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36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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