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395號

請求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魏大喨李瑜娟林玉珮蔡孟珊胡宏文

抗告人
葛金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沈信明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但原第一審法院命其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 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該裁定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亦 不因而停止進行。而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關於駁回訴訟救 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 訴之規定,僅限於第一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得不待駁回訴訟 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即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435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臺中地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13年2月21日送達。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原法院於同年3月12日以113年度聲字第48號裁定駁回(下稱駁回救助裁定),並於同年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抗告人對該駁回救助裁定提起抗告,臺中地院所為命補正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抗告人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原法院因認其第二審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以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應適用於各審級法院;伊對駁回救助裁定提起抗告,尚未確定,原法院以不合法駁回上訴,明顯係以無資力為由,排除伊透過第二審程序救濟之機會等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胡 宏 文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95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協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