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909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李國增林慧貞游悦晨

抗告人
王偲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勞再抗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於前程序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交付該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5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下稱系爭錄音光碟),經該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4號裁定(下稱104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經原法院以113年度勞抗字第4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抗告人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查系爭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84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確定,抗告人於113年2月21日始向臺北地院聲請交付系爭錄音光碟,已逾6個月聲請期間,自不能准許。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2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年6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111年6月22日修正前規定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則本條所定上開期間,僅係保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期間,與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遵守之期間不同。另系爭事件並非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事案件,並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是原確定裁定維持104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指摘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之聲請再審,原裁定予以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至本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之案例事實與本件不同,自不得比附援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游 悦 晨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09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