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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335號

請求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鍾任賜林麗玲黃明發呂淑玲陶亞琴

抗告人
李雯苑即嘉義市私立恩光幼兒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13年度再字第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事項。是當事人對於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本院管轄。其就本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並對原第二審確定判決合併提起再審之訴者,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二、抗告人以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6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及原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確定判決,均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之事由,向原法院合併提起再審之訴。原法院以抗告人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同法第507條、第499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本院管轄,爰為裁定移送本院,經核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35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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