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2 分鐘讀完全文 7,3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944號

請求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游悦晨蘇姿月邱璿如

上訴人
A01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
上訴人
A02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被上訴人
A03
訴訟代理人
張藏文律師
被上訴人
A04
被上訴人
A05
被上訴人
A06
被上訴人
A07
被上訴人
A08
上訴人
A09
法定代理人
A10
上列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徐維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國字第3號),各自提起一部上訴、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㈠命上訴人A09為給付,㈡駁回上訴人A01、A02依序請求:⒈上訴人A09再給付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二十七萬九千八百十二元各本息,⒉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一百六十七萬八千八百七十五元各本息,⒊上訴人A09與被上訴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之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A01、A02(合稱A01等2人)主張:伊等之女(下稱甲○○)於民國00年11月間在對造上訴人A09(下稱A09)就讀,被上訴人A04、A05及A03,依序為該校校長、輔導老師及甲○○導師,被上訴人A06、A07及A08(A06以次3人合稱A06等3人,A07以次2人合稱A07等2人)則為其科任老師。甲○○因遭A03言語霸凌,於同年2月間有○○行為,A05明知甲○○為高關懷學生,A04則未落實輔導機制或負起監督統籌責任,亦未就甲○○○○行為進行校安通報,啟動相關處理機制。A06等3人不知甲○○為高關懷學生,致同年11月9日(下稱案發日)上課發現甲○○不在教室,卻未依規定掌握其出席狀況及依規定通報;A03、A05亦未能注意甲○○之行蹤與危安;加以A09大門、圍牆形同虛設,監視器無人觀看,而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之缺失,使甲○○得以自行離校,並於同日上午11時許步行至○○縣○○鎮○○市場(下稱○○市場)頂樓後墜樓,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下稱系爭事故)。A09及被上訴人未及時發現甲○○離校,延誤急救時機,被上訴人前述違反義務之過失行為與A09公共設施設置管理之欠缺,與甲○○死亡之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分別對伊等負損害賠償責任。A01因系爭事故,增加生活費用,並受有精神上痛苦;A02則因而支出醫療費用、喪葬費及增加生活費用,並受有精神上痛苦。爰對A09依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規定,對被上訴人則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規定,各為一部請求,求為命㈠被上訴人連帶給付A01新臺幣(下同)150萬元、A02167萬8,875元,均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㈡A09各給付A01等2人前項同額本息。㈢前開2項給付,於任一人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後,其他人就其給付範圍内,同免給付責任之判決(未繫屬本院部分,不另贅述)。

二、A09及被上訴人則以:甲○○雖曾在校○○,然A05未發現其有自殺意念,其與A03均有對甲○○進行關懷與輔導處理,告知並與A01等2人進行討論,且○○縣政府安排輔導之自殺觀察員評估後,認為甲○○未達自殺行為及自殺意念之標準,伊等始未進行通報或召開工作檢討會。A03、A05均未對甲○○有言語霸凌等行為,相關輔導與管教行為亦未超出教育之必要範圍;A03依法不負有將甲○○○○行為告知其他教職員之義務,縱負此義務,其亦已為通知;A07等2人於上課時有點名確認甲○○缺席及詢問同學是否知悉其缺席原因事由,均無疏失。甲○○之壓力來自家庭,A01等2人明知甲○○於00年11月4日已有強烈之自殺念頭,卻未立即告知伊等,而放任風險擴大,亦為系爭事故發生之原因,渠等就系爭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縱伊等有未落實輔導機制或未進行校安通報等情事,亦與甲○○死亡之結果間無相當因果關係。A09大門、圍籬或圍牆及校內監視器之設置及管理,均合於法令並無缺失,系爭事故與前開設施之設置管理有無欠缺,亦無相當因果關係。A01等2人請求之增加生活費用及喪葬費,非全屬必要費用,慰撫金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廢棄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㈠A01請求A09給付125萬元本息,及㈡A02請求該校給付139萬9,063元本息部分,改判如其聲明;其餘部分則予以維持,駁回A01等2人之上訴。理由如下:

㈠A01等2人為甲○○之父母,A04、A03、A05分別為甲○○於00年11月間就讀A09時之校長、導師及輔導老師,A06等3人則為其科任老師。案發日甲○○班級第2節(上午9時15分至10時)、第3節(10時10分至10時55分)、第4節(11時5分至11時50分)分別由A06等3人授課。甲○○當日到校上課後自行離校,於下午2時30分許經人發現倒臥在○○市場後方,雖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㈡A09為公立學校,被上訴人分別為其所屬公務員。甲○○自00年5月20日起至同年11月4日止之期間,因○○症及○○就診13次,於00年7月9日在家中○○,於同年9月29日、10月26日在A09教室割手○○(合稱割手○○事件),屬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下稱服務辦法)所稱之高關懷學生,被上訴人均負有輔導學生之責任。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3點第1款、第4點第1款、第6點第1款,113年12月18日修正公布前學生輔導法(下稱學生輔導法)第6條、第7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第3點第2目13⑴前段等規定,教師或學校就意外之○○行為,分別負有通報或輔導之責任。另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管理手冊第44頁有關一般教學安全管理要領(下稱管理要領),賦予班導師及專任教師有學生人數「控管」之義務。再依教育部103年1月8日函修正發布之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附件1初級預防工作之行動方案(下稱行動方案)第2點及A09依該計畫訂定之「○○縣○○國民中學自我傷害危機處置標準化作業流程」事後處置(下稱事後處置)第8點規定,A09應建立校園危機應變機制,訂定自我傷害事件危機應變處理作業流程,學校應召開工作檢討會,進行事件處理工作之檢討,有○○縣政府調查報告(下稱調查報告)可稽。

㈢依A01等2人所提證據,不足證明甲○○於案發日上午10時不在教室,難認A06有未確實點名之疏失。甲○○於當日上午10時第2節下課後,未經核准或告知老師及同學,即離開學校。依甲○○同學○○之證詞,A07等2人於第3、4節上課時,雖發現甲○○不在座位上,然僅詢問同學,同學回答若甲○○不在教室大部分就會在輔導室,然A07等2人未進而確認甲○○是否在輔導室,以掌握其行蹤,亦未即時通報,以確保甲○○安全,導致甲○○得以逕自離開學校,陷甲○○處於未受保護而有○○或自裁風險;A09亦未依前揭法令就甲○○進行危機處理措施及執行前述預防工作,致A07等2人不知甲○○為高關懷學生,甲○○之導師、輔導老師與科任老師間橫向聯繫不足,顯未盡前揭規定之保護義務。甲○○於案發日上午10時57分於○○縣○○鎮○○路往○○市場方向行走,約於上午11時28分墜樓。該校至○○市場步行時間約15至20分,若A07等2人落實點名發現甲○○上課缺席,甲○○可能尚未離開學校或在學校附近,可及時防止甲○○跳樓自殺或提高救治成功率,然A09遲至當日中午始發現甲○○不在,堪認其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確實掌握高關懷學生危安狀況、進行危機處置及學生人數控管之義務,此與甲○○死亡之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A01得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後段規定,對A09請求精神慰撫金250萬元;A02得依同規定請求醫療費用1,840元、喪葬費29萬6,285元、精神慰撫金250萬元,共計279萬8,125元。惟甲○○於00年10月17日及同年11月4日已有極高自殺風險,A01等2人卻未將此事告知A09及被上訴人,仍讓甲○○於案發日上學,怠於避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系爭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審酌A09所屬公務員與甲○○之法定代理人A01等2人之原因力強弱,認應減輕A0950%之責任。

㈣A01等2人得依國賠法規定,對A09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即無從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且無證據證明A03有對甲○○霸凌、A05未落實輔導機制或輔導不力。A09亦無公共設施設置管理之欠缺,難認A04未監督學校安全管理而有疏失。

㈤從而,A01等2人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後段規定,請求A09賠償各125萬元、139萬9,063元,均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得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A01等2人起訴主張就其等所受損害請求賠償,並為一部請求等語(見一審卷(一)35至36頁),而其等主張之損害項目包含醫療費用、喪葬費、增加生活費用及精神上痛苦,則其等所請求之項目及金額為何?所保留而未請求者為何?自應予以釐清,以界定裁判之範圍。乃原審審判長未行使闡明權,令其等敘明或補充,或為完足之聲明,於法已有未合。

㈡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有加害行為,所謂加害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其以不作為侵害他人之權益而成立侵權行為者,必以作為義務之存在為前提。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則該條件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而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必以無此行為,雖必定不生此結果,但有此行為,按一般情形亦不生此結果,始為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審認定A09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無非以:甲○○為服務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之高關懷學生,A09所屬公務員因過失怠於依學生輔導法第6條、第7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作業要點第3點第1款、第4點第1款、第6點第1款,實施要點第3點第2目之13⑴前段,管理要領,行動方案第2點及事後處置第8點等規定,掌握甲○○行蹤、即時通報、進行危機處置及採取控管學生人數等預防措施,致發生系爭事故為據。惟查:

⒈A01等2人主張被上訴人就割手○○事件負有輔導甲○○之責任,卻怠於盡保護義務等語,原審僅認定被上訴人依學生輔導法第6條、第7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等規定,負有輔導學生之責任,A05並無輔導不力情事,卻未說明其餘被上訴人是否已盡輔導義務,及如予以輔導,按一般情形,是否即得避免系爭事故發生,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⒉實施要點第3點第2目13⑴前段規定:「各級學校應熟悉校安通報作業系統與通報方式,確實掌握高關懷學生危安狀況,依規定按時通報」;另依作業要點第4點第1款、第6點第1款之規定,依法規通報事件,除法規另有明定外,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行動方案第2點、事後處置第8點並規定:「各校建立校園危機應變機制,設立24小時校安通報求助專線,訂定自我傷害事件危機應變處理作業流程,並定期進行演練」、「召開工作檢討會,進行事件處理工作之檢討,評估學校處理自我傷害事件之能力……」(見一審卷㈡197頁、一審白色封面限閱卷8頁),上開規定既記載知悉後24小時內通報、校園危機應變機制、自我傷害事件應變處理,或召開工作檢討會等語,似見各該規定所稱通報、危機應變處理或檢討會,均指自我傷害事件等校園危機「發生後」之作為義務規定。至調查報告記載:「二、A09就學生○○行為未進行校安通報及召開後續危機小組工作檢討會議,違反法令規範,……㈡……另行動方案第2點……及作業流程事後處置第8點……規定,對於A09校園自我傷害事件發生後,召集人(校長)應執行必要之工作檢討會。㈢綜上,○○(即甲○○)於00年9月29日及10月26日以美工刀○○,校方未依規定通報,該校後續亦未辦理工作檢討會,通報相關人員及召集人容有疏失」等語(見一審白色封面限閱卷7至9頁),係針對甲○○之割手○○事件,A09未依規定「事後」通報而言,與甲○○案發日缺席之通報無涉。原審未釐清學生上課缺席,是否屬於校園自我傷害事件或校園危機,學校或教師就此是否負有通報或啟動危機處理機制等義務,及未依法通報割手○○事件,與系爭事故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遽認A07等2人發現甲○○缺席未予以通報,及A09於割手○○事件後,未進行危機處理等預防工作,怠於執行保護甲○○之義務,不免速斷。

⒊管理要領固將學生人數控管列為導師及專任教師之職責,然調查報告記載:「惟現行規範未課予授課老師查證義務,且點名機制僅反映出學生出、缺席情形,無法確實掌握到校學生動態」等語(見一審白色封面限閱卷11頁),所謂「控管學生人數」,似僅為透過點名方式確認學生之出、缺席狀況,非對授課老師課以查證義務。果爾,能否謂A07等2人於發現甲○○缺席後,依管理要領負有向輔導室確認其行蹤,或掌握其危安之義務?倘其等負此義務而怠於為之,與系爭事故之發生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均滋疑義。原審未遑究明,徒以其等未確實掌握甲○○危安狀況,遽認有未盡保護甲○○義務之情事,而為不利A09之論斷,並嫌疏略。

㈢本件事實未臻明確,本院尚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上訴人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均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44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