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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四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蕭亨國許朝雄謝正勝陳淑敏劉福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四號

上訴人
保證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被上訴人
丙○○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仍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次按本院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意旨謂:土地與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且房屋性質上不能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亦即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地基,故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而將土地及房屋分開同時或先後出賣,其間雖無地上權設定,然除有特別情事,可解釋為當事人之真意,限於賣屋而無基地之使用外,均應推斷土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等語,旨在說明土地承買人於買受土地時,如已知地上有房屋之存在,而無特別情事可解釋為當事人之真意無基地之使用外,應推斷土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所有人繼續使用土地。而房屋所有人繼續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依本院七十三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其性質屬租賃。查系爭土地原屬被上訴人乙○○所有,於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三日出售與訴外人黃金田,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由乙○○之配偶即被上訴人甲○○買回,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上訴人因拍賣取得所有權。系爭土地上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由乙○○、甲○○於六十九年間共同出資興建︵土地所有人乙○○允許甲○○在該地上建屋︶,七十六年四月十日由訴外人曾廖金花拍賣取得所有權,乙○○主張已清償積欠曾廖金花之債務,僅尚未辦理買回房屋之手續各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系爭土地輾轉由上訴人拍賣取得前,地上已有系爭房屋之存在,既為上訴人所知悉,且在拍賣時並未排除房屋就基地之使用,原判決因認房屋所有權人曾廖金花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乙○○、甲○○就基地有租賃關係,揆諸前開說明,於法尚無不合。上訴人執系爭房屋與土地間無租賃關係,並謂乙○○、甲○○無使用系爭房屋之權源,其得本於土地之所有權排除侵害云云,容有誤會。至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始稱曾廖金花於七十五年間聲請拍賣系爭房屋無效乙節,核係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非本院所得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福 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四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