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0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0二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明義律師
- 被上訴人
-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杞
- 被上訴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中壢營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羅震燁
- 右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 被 上訴 人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敍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而非屬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而該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敍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徒就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並對原審所論斷:系爭土地縱如兩造所不爭執,為供公眾通行二十餘年之既成道路,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各級政府或相關主管機關,在道路徵收或價購前,對上訴人固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0號及四四0號解釋,依法給予補償,但此請求補償之權利,為公法上之權利,非為私法上訴訟標的。又基於改善國民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之公益目的,對於自來水及電信事業所必須管線埋設或架設,自來水法及電信法已分別賦與得通過私人土地或建築物之權限,就因此造成私人土地權利人之損失,依自來水法及電信法均得請求補償,然此亦為公法上之權利義務,要無私法上不當得利之問題。從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無權占有其所有之土地,獲有相當租金之利益,造成其受有損害,及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返還相當租金之利益,於法無據,其上訴及追加、擴張之訴均不應准許等情,泛言謂為違法,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敍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