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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許澍林葉勝利劉福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0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尋民試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臺

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0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占用系爭八二六建號房屋及八三四建號房屋一樓,未徵得被上訴人同意,且排除被上訴人使用收益,自屬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且其逾越應有部分為使用收益,所受超過之利益,即為不當得利。爰審酌系爭房地位於市區○路旁,交通發達,商業繁榮,可供營業使用,認被上訴人每月受有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損害,應以土地申報地價及房屋課稅現值年息百分之十,即每月為新台幣(下同)八萬七千一百四十一元為允當。則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止,計四個月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損害金應為三十四萬八千五百六十四元,自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交還上開房屋於全體共有人時,則按月以八萬七千一百四十一元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從而,被上訴人於上開給付範圍(三十四萬八千五百六十四元部分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請求,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上訴人為「乙○○」,原判決將之誤寫為「張永禎」,併此說明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劉 福 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0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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