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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許澍林袁靜文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正忠律師
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1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情形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有違背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財政部等函規定之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仍屬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並就原審本於上開職權之行使所論斷:本件上訴人乙○○邀同上訴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被上訴人分別借得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萬元及一百二十萬元,二筆借款本金尚有一百五十六萬四千七百三十三元、一百十八萬零九百四十二元未償。上訴人為林肯大郡社區住戶,該社區房屋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溫妮颱風造成房屋倒塌,原有房屋貸款之清理、還本付息條件、後續貸款事宜處理問題,行政院經受災戶陳情,邀集相關機關協商,同意比照九二一震災受災戶之相關優惠及補貼措施辦理,即受災戶得憑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申請自八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起暫緩繳本息五年及利率減碼,被上訴人依此即通知上訴人檢具規定證明文件辦理申請及簽訂補約據手續,以變更利率及延展償還本息期限,並於訴訟進行中表示上訴人簽訂增補契約後仍得比照暫緩五年繳息,上訴人既仍未同意,則兩造關於本件借款自仍應依原來契約履行,乙○○未依約償還本息,被上訴人即得請求上訴人連帶償還上開餘欠之本息及違約金。又上訴人原得申請暫緩繳納本息五年,該五年期間原係被上訴人所得預期緩繳,不至因而受有損害,自應將該期間之違約金予以減除。從而,被上訴人據以請求上訴人給付㈠一百五十六萬四千七百三十三元及自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借款日起每屆滿六個月之次日以被上訴人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七(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㈡一百十八萬零九百四十二元及自八十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借款日起每屆滿六個月之次日以被上訴人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七(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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