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五號
- 上訴人
- 地○○
- 上訴人
- 戌○○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未○○
- 上訴人
- 申○○
- 上訴人
- 天○○
- 上訴人
- 子○○
- 上訴人
- 15弄
- 上訴人
- 亥○○
- 上訴人
- 癸○○
- 上訴人
- 庚○○
- 上訴人
- 巷27
- 上訴人
- 午○○
- 上訴人
- 2
- 上訴人
- 15弄
- 上訴人
- 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明達律師
- 被上訴人
- 寅○○
- 被上訴人
- 15弄
- 被上訴人
- 卯○○
- 被上訴人
- 酉○○
- 被上訴人
- 宙○○
- 被上訴人
- 辛○○
- 被上訴人
- 辰○○
- 被上訴人
- 壬○○
- 被上訴人
- 丑○○
- 被上訴人
- 宇○○
- 被上訴人
- 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良財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 號2樓
- 李木清(即祭祀公業李金興、祭祀公業李金興公、祭祀公業李都生、祭祀公業李崇台公、祭祀公業李阿開公主任管理人)
- 子○○(即祭祀公業李金興、祭祀公業李金興公、祭祀公業李都生、祭祀公業李崇台公、祭祀公業李阿開公管理人)
- 李詩景(即祭祀公業李金興、祭祀公業李金興公、祭祀公業李都生、祭祀公業李崇台公、祭祀公業李阿開公管理人)
- 19號
號之3
甲○○
2號
丁○○
戊○○
巳○○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或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判決之既判力,係僅關於為確定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而生,若在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生之事實,則不受既判力之拘束,故原告因其請求發生一時障礙而遭敗訴判決確定,仍得於障礙除去後更行起訴或與除去障礙之請求合併起訴。查被上訴人(部分因繼承關係而承受訴訟)之前請求祭祀公業李金興、祭祀公業李金興公、祭祀公業李都生、祭祀公業李崇台公、祭祀公業李阿開公(下稱系爭祭祀公業)主任管理人或管理人即上訴人李木清、子○○及李詩景給付分配金,法院既以未踐行一定程序即各房分配金額未經審核及派下員認同蓋章為由,判決被上訴人敗訴確定,渠等嗣再起訴請求上訴人子○○、亥○○、癸○○、庚○○及午○○完成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審核與上訴人地○○、戌○○、己○○、未○○、申○○及天○○應在該等附表上認同蓋章,並請求李木清、子○○及李詩景給付分配金,原審認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難認有何違誤。又為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如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且不能提起他訴訟時,得提起確認該基礎事實存否之訴,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原審以未○○及天○○究屬何房派下員之事實,影響被上訴人對祭祀公業之權利,且被上訴人亦無法提起他訴訟,而謂渠等得請求確認該二人為系爭祭祀公業派下李家德一房之派下員,依上說明,亦無違誤。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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