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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七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鄭傑夫蘇清恭許正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七號

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保險上字第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情形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有適用舉證責任分配不當、對證人王士晉證詞之論斷不適用法規及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仍屬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並就原審本於上開職權之行使所論斷:本件被保險人即被上訴人之夫劉明龍,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騎乘機車與車號不詳之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意外死亡,且上訴人既抗辯劉明龍死亡符合除外責任條款,即應由其就該特別要件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查上訴人雖提出相驗結果,認劉明龍酒後駕車為發生事故不可或缺之原因,但其所證明者,僅為劉明龍酒後駕車及死亡之原因為車禍,對該車禍是否確因劉明龍酒後駕車所致死亡,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上訴人仍未證明劉明龍之死亡與酒後駕車間有直接之關聯性,即未證明劉明龍酒後駕車為劉明龍致死之直接原因,證人王士晉並未目睹事故發生之原因,其聽到撞擊聲音時事故已然發生,且劉明龍倒地位置屬丁字路口,在劉明龍騎乘機車通過該轉彎處直行之際,或因另輛機車從對向迴轉而發生碰撞,該機車是否因加速超越劉明龍機車而致擦撞或追撞劉明龍機車,或另輛機車因超車不慎致兩車相撞,均屬可能。又如係劉明龍撞擊前方機車,何以劉明龍機車之前置物籃僅有些許木屑而未嚴重毀損?稽此情節,劉明龍是否飲酒後注意力降低致發生交通事故,均非明確。刑事部分,迄今尚無責任歸屬之分析,故就現有資料,尚難認本件事故之發生,係因劉明龍酒後駕車,注意力降低,未注意前方車輛或電線桿,無法立即反應閃躲電線桿或其他車輛所致,此依被上訴人指劉明龍係遭不詳之機車衝撞致死,肇事車輛隨即逃逸等情觀之,苟劉明龍係遭他車撞擊致死,即不能謂其係「直接」飲酒駕車致死,上訴人顯未就劉明龍死亡合乎「除外責任」之情形已盡舉證之責,當不得拒絕給付保險金。則被上訴人據以請求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三百六十萬元本息,即屬正當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H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法官 許 正 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七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