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六號
- 上訴人
- 豪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揆智律師
- 被上訴人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本件與原法院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三一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前案),訴訟標的雖有不同。惟上訴人於本件訴訟所主張之事實及所提之相關證物,與前案大致相同,前案確定判決認定上訴人經銷被上訴人商品,兩造經多次結算,載明於付款明細表,被上訴人於民國七十九年二月至八月份交付上訴人簽收之貨物,其『客戶簽收聯』即出貨單第三聯,於被上訴人請款時已交還上訴人,被上訴人已依約交貨,並無短付等情。
本件上訴人所提出之新訴訟資料,經兩造充分辯論,原審已逐項審酌,認並不足以推翻前案之判斷,兩造間就上述爭點,自應受前案確定判決認定之拘束。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被證十一,雖其中一張係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出貨單第三聯,但該紙出貨單第三聯係影本,尚不得以被上訴人執有該影本,推論其仍執有七十九年二月至八月份之出貨單第三聯原本。又被上訴人於原審答辯狀中雖自承保有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至七月二十四日之出貨單第三聯九紙,然核其辯稱該部分貸款係由訴外人豪達通信事業有限公司代為結帳付款,自與上訴人無關,故被上訴人該項陳述,仍不足以證明其執有七十九年二月至八月份之出貨單第三聯原本。
另上訴人指稱被上訴人於八十一年四月十三日及八十三年五月九日,兩次所提出之「七十九年二月份銷貨入款明細表」附件出貨簽收單七張,故意將「第三聯簽收聯」字樣截掉,且其餘三十一張簽收單亦非出貨單第三聯云云,但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系爭七十九年二月至八月份付款明細表所列之出貨單第三聯影本,均有上訴人簽收之註記,業經前案查明,上訴人空言指摘,自不足採。再前案確定判決敘明陳文宗會計師鑑定報告所依據之七十九年二月至十二月間出貨單客戶聯正本,為上訴人所提出(見該判決書五十三頁、五十四頁),至陳文宗於原審作證時,雖未稱該出貨單客戶聯正本係上訴人所提出,但亦未證稱係被上訴人所提出,上訴人提出陳文宗在原審作證之筆錄無從證明該出貨單客戶聯正本係被上訴人所提出,前案確定判決對此之認定有誤。上訴人上開所指,不足以推翻前案之判斷。原審依辯論之結果,適用爭點效,為與前案相同判斷,認定出貨單第三聯原本,被上訴人於請款時已交還上訴人,被上訴人得以「統一發票、折讓證明單、付款明細表」之記載證明已經交付足夠數量之商品,不負違約責任,上訴人猶執七十九年二月至八月份之出貨單第三聯原本由被上訴人持有,被上訴人拒不提出,證明其已如數交貨,而主張被上訴人有短少交貨之情事,當無可採。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背法令,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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