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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三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蕭亨國葉勝利高孟焄許澍林鄭玉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三號

上訴人
李招治即新裕砂石行
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為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本院著有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六四○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法院斟酌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七○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七四號關於上訴人涉嫌竊取砂石刑事案件調查之證據資料及證人陳志鴻、張志強之證詞,並依台灣省水土保持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定上訴人確有盜採砂石外運販售,為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九一號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核係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經核並無違背法令,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三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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