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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六號

請求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聲阮富枝陳重瑜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六號

上訴人
甲 ○ ○
上訴人
乙 ○ ○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 益 軒律師
被上訴人
丙 ○ ○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庚 ○ ○
被上訴人
辛 ○ ○
被上訴人
壬 ○ ○
被上訴人
丑 ○ ○
被上訴人
癸 ○ ○
被上訴人
子 ○ ○
被上訴人
戊 ○ ○
被上訴人
己 ○ ○
被上訴人
寅 ○ ○
被上訴人
卯 ○ ○
被上訴人
辰 ○ ○
被上訴人
巳 ○ ○
被上訴人
午 ○ ○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未 ○ ○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 春 生律師
1弄10號
6號
之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更㈡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與系爭土地之原所有權人即上訴人之前手間就系爭土地有租地建屋之關係存在,該關係迄未終止或消滅,被上訴人各占用系爭土地內現使用位置建築房屋使用,自有合法權源,而非無權占有。

況上訴人雖已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但其與前手即原地主間之買賣,因未合法通知有優先購買權人之承租人即被上訴人,自不得對抗被上訴人。上訴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並加計遲延利息,自屬無據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六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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